申 请
申请方式:口头或书面。
申请条件:1、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5、在法定申请复议期限内;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违法,可一并提请审查。
申请申请材料不全,经审查难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责令申请人补正材料。
收到复议申请或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5日内进行受理审查
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受 理
除不予受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自收到复议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审 理
审理前准备: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审理方式:以书面审查为原则。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审查内容:从合法性与适当性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合法;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等。
中止:有复议法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复议。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审理。
终止: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或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终止复议,作出终止审理决定书。
决 定
一般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但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30日。
维持
限期履行
变更
撤销
确认违法
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送 达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
申请人、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