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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全面推行功能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时间:2021-08-31 09:05  |  来源:厅水文水资源处

    (厅水文水资源处)日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省水利厅印发了《湖北省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积极推动全省取水许可审批制度和取用水监管方式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

    《意见》明确提出了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及适用范围,主要对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产业集聚区等功能区(统称为“功能区”),且有新增取用水需求、须兴建多个自备水源的区域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对通过评估审查的功能区,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成果,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不再需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可直接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文件和取水许可承诺书,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同时,建设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由项目业主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后,报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电子证照,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与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协调配合,督促严格按照区域评估结论引进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区域取用水管理主体责任。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和信用评价机制,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水资源管控要求的取用水行为。对接近、达到或超过水资源管控指标的,及时进行预警,限制或暂停审批新增取水许可。对未按承诺条件取用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限期整改,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追究责任。《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和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合力推进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切实落地见效。

    其中,对未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功能区以及已开展区域评估功能区内的建设项目超出本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未列入批准功能区规划内的、取用地下水的、跨本级行政区域取水的、取水水源为涉及多个行政区的水库或湖泊的,暂不适用承诺制许可,仍按现行取水许可审批程序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意见》还随文印发了《湖北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和《取水许可承诺书(试行)》,为各地实际操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参考。对各地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省水利厅将及时跟踪和研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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