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水资源保障攻坚提升行动的通知
省水利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水资源保障攻坚提升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和湖泊(水务)局,厅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66号),水资源保障攻坚提升行动作为十大攻坚提升行动之一,已制定了行动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并成立了水资源保障攻坚提升专项行动指挥部,指挥长由省水利厅主要负责人担任,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为扎实做好全省水资源保障攻坚提升行动,全面推进长江高水平保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
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对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的工作部署和安排,坚决扛起长江大保护的政治责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各地各单位要严格对照全省水资源保障攻坚提升行动方案,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推进措施,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地、落细。通过“十四五”时期“三年集中攻坚,两年巩固提升”,全力推进水资源保障攻坚提升行动目标任务圆满完成,为湖北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水资源安全保障。
二、坚持目标导向,强化协调联动
围绕全省水资源保障攻坚提升行动的总体目标任务及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及完成时限等,并结合工作任务需要组建工作专班,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人负责、有人落实。对强化节约用水管理、持续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涉水工程生态泄放三项任务,各地水利部门要主动履行牵头职责,积极协调发改、经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等部门,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增强推进工作合力。对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的任务,要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掌握和汇总该项任务进展情况。
三、完善监督考核,强化信息报送
推进水资源保障攻坚提升行动要与抓好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落实相结合,各地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并积极协调河湖长制办公室,将水资源保障攻坚提升行动的主要目标任务及相关内容完成情况,纳入河湖长制考评体系。通过河湖长制平台加强日常监督、考核、督办,推动水资源保障攻坚提升行动见真招、出实效。各地各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及宣传报道,按照“月统计、季报告、年评估”的要求,确定联络员定期向本地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指挥部和省水资源保障攻坚提升专项行动指挥部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与工作动态信息,并随时报送典型案例。专项行动指挥部将适时召开工作推进会,定期公布专项行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宣传推广各地各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
附件:水资源保障攻坚提升行动2022年重点工作清单
湖北省水利厅
2022年6月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
水资源保障攻坚提升行动2022年重点工作清单
序号 | 目标任务清单 | 措施清单 | 责任清单 | 厅内分工 | 时限清单 |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牵头处室 | 配合处室(单位) | ||||
1 | 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年度目标 | 全面贯彻《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制订印发《湖北省“十四五”节水规划》,完成部分工业主要行业用水定额修订等工作。强化节水评价,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快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和节水载体建设。加大节水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节水意识。 | 省水利厅 | 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 节水处 | 规计处、政法处、水资源处、农水处 | 2022年12月底 |
2 | 推进汉江流域水量分配完成 | 组织编制汉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与汉江流域相关地市协调一致后向省政府报批实施。 | 省水利厅 | 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 水资源处 | 规计处、节水处、河道处、湖泊处、水库处、河湖长处、农水处、防御处、南调处、省设计院 | 2022年12月底 |
3 | 推进一批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确定 | 选取一批跨地市的重点河湖,组织编制相应的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确定方案,与相关地市协调一致后向省政府报批实施。 | 省水利厅 | 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 水资源处 | 河道处、湖泊处、水库处、河湖长处、农水处、防御处、省水文中心 | 2022年12月底 |
4 | 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及水污染防控,严格限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实现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 省生态环境厅 | 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 | 水资源处 | 河湖长处、省饮水中心 | 2022年12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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