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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及完工结算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04-25 15:53  |  来源:厅建设处

《湖北省水利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及完工

结算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首次明确要求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2017年,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中,提出要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20226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提出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2023年,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统筹规划、规划统筹,建立覆盖投资项目前期、项目建设、项目结算、项目运营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提高投资效率、效益、效能,提升省级经济调控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省委、省政府针对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其中,强化项目过程结算、优化项目竣工结算流程,是作为推动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工作、强化项目两算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省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建设扩大有效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水利项目建设实际,我们组织编制了《湖北省水利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及完工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出台意义

    (一)减少发承包双方争议。水利建设项目是一个时间跨度非常长的系统工程,项目结束后往往面临过程资料缺失、过程管理知情人员变动、当时项目管理实际情况不清晰等多种情况。由于工程价款结算的复杂性,既涉及专业判定,又牵扯合同索赔等,在结算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经常出现分歧和争议,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和时间成本。采用计划先行,过程管控,分阶段结算的方式,将完工结算工作分阶段前置,既能减少完工后的争议,也有利于整个项目的管理。

    (二)提高结算审核效率。过程结算在施工过程中分段进行,能够实现工程建设过程中造价的动态控制,减少发承包双方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重复计量与核价工作,缩短完工结算周期,提高结算支付效率。

    (三)有效避免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资拖欠。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既减轻了企业资金成本,又提高了工程款结算比例,可以确保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能够有效避免工程款拖欠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六章,主要包括总则、节点划分指导原则、招投标与合同约定、结算与支付、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共提出了二十六条规定。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明确。

1)明确了编制目的、适用范围、施工过程结算定义、遵循原则等。首先说明《暂行办法》的目的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依据;其次明确适用范围、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定义、施工过程结算应遵循的依据、施工过程结算与完工结算的关系以及施工过程的结算效力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资金筹措与保障。并明确施工价款优先用于支付和保障农民工工资的结算与支付。

2)明确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的原则、具体划分参考等。明确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要以实现质量验收、工程计量、进度管理、安全考核等目标为原则。要求施工过程结算节点须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并列举了三种供参考的施工过程节点划分方式。

3)招投标与合同约定。明确了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内容应约定的事项等。主要涉及在招标投标时要明确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相关事宜和合同约定事项。明确采用过程结算的建设项目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中明示。

4)明确了施工过程结算办理程序和时限,施工过程结算相关资料,不同施工合同类型结算原则、争议解决方式、结算价款支付要求等。主要涉及发承包双方结算与支付的相关内容。明确了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要求,完成施工过程结算书编制;发包人在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的结算核对、确认和价款支付内容。其中,第十四条强调工程质量合格或达到合同约定目标是完成施工合同约定节点办理施工过程结算的前提。并对发承包双方办理施工过程结算提出具体时限等要求。第十五条是对施工过程结算相关资料的内容进行说明。第十六条分别对总价合同的建设项目和单价合同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结算的方式和过程进行说明;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是对需要根据工程量拆分的清单项目、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所遗留的问题和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有错漏的情况、施工过程结算中计量、计价有争议和无争议两种情形、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遗留的问题等情况列举说明并阐明解决方法;第二十一条是对承发包双方办理施工过程结算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发包人无故延期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说明;第二十二条是工程款支付和施工过程结算关系的说明。

5)明确了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纳入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管理、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等。

6)明确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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