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和特定活动审批权限及 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和特定活动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目的和意义
2019年,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运行要求,省水利厅印发了《省水利厅关于公布省级水行政许可事项和权限的通知》(鄂水利函〔2019〕425号),明确了省水利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不含采砂)的审批权限。2021年8月,水利部下发《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河湖〔2021〕237号),提出关于明确审查权限、项目类别、项目建设规模等具体要求。2022年3月,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印发了《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权限工程规模划分表》(长河湖〔2022〕142号),明确了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范围、建设项目规模、项目类型等。2022年5月,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审批涉河建设项目,严格管控各类水域岸线利用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和特定活动审批等工作,拟定了《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和特定活动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发布,2002年修订,2009年修正,2016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发布,2009年修正,2015年修正,2016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发布,2011年修正,2017年两次修正,2018年修正)
4.《省水利厅关于公布省级水行政许可事项和权限的通知》(鄂水利函〔2019〕425号)
5.《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河湖〔2021〕237号)
6.《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权限工程规模划分表的通知》(长河湖〔2022〕142号)
7.《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包括第一部分正文和第二部分附表,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了涉河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和特定活动省级审批权限。首先,界定涉河建设项目的项目类型以及特定活动的活动类型。其次,明确涉河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和特定活动省级审批权限。即,负责省内长江、汉江干流中除流域机构审批权限外的、东荆河全河段、长江和汉江重要支流河口段、跨两个及以上市(州)且位于界河段的涉河建设项目;负责省内长江、汉江干流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考古发掘,省汉江河道管理局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特定活动。
(二)对涉河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和特定活动省级审批其他事项进行说明。明确部分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表》,以替代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明确同一建设项目和同一申请人涉及多项许可事项、审批权限属于不同层级、审批权限属于两级以上或者两个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情况,申请人可按分级审批的要求办理申请手续,也可由上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