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省级水利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索引号 | 011043321/2019-45683 | 分类 | 水利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水利厅 | 发文日期 | 2015年07月29日 |
| 名称 | 省水利厅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省级水利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文号 | 鄂水利函〔2015〕437号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15年07月29日 |
鄂水利函〔2015〕43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5〕14号)精神,现将涉及水利部门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公布。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水行政许可审批规范运行。
附件:1.保留的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
2.调整的水行政审批事项
湖北省水利厅
2015年7月20日
附件1
保留的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省级审批范围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和取水许可 |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1)在长江(湖北境内)、汉江干流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800万立方米以上;在其他河流年取用地表水500万立方米以上; (2)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70万立方米以上; (3)水电总装机0.5万千瓦以上; (4)跨市(州)行政区域边界河流取水的项目; (5)在省发改委或省级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
2.取水许可: (1)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1100万立方米(含1100万立方米)以上; (2)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70万立方米(含70万立方米)以上; (3)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年取水量1亿立方米(含1亿立方米)以上; (4)跨市(州)行政区域边界河流取水的项目; (5)在省发改委或省级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 |
|
2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审批 | 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一致;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同时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同取水许可的管理权限审批一致;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审批部门审批。
|
|
3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乙级) | 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 甲级由水利部审批。 |
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 (1)需省发改委批准立项或核准的生产建设项目; (2)需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或核准的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 (3)省级需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省发改委批准立项或核准的生产建设项目; (2)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或核准,水利部委托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 |
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或核准的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 |
5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含防洪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
| 1.除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外的淮河、长江和汉江的主要支流,跨省重要河流,重要湖泊; 2.跨市(州)重要河流及市界河流; 3.大中型水库(含电站水库)。
|
|
6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 除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批以外的,在省内长江、汉江及重要支流洪泛区或蓄滞洪区内,或在跨市(州)洪泛区非水利防洪工程建设项目。
|
|
7 | 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许可(含水库、湖泊) | 1.河道:除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以外的,省内长江、汉江干流和荆南四河及长江和汉江重要一级支流河口段,跨市(州)河流、省际边界河流的涉河建设项目; 2.水库、湖泊:重要大中型水库及重要湖泊的建设项目。
| 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原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批的,除一级堤防堤身和禁脚地范围以外的地质勘探和桩基工程,及新建上下堤道路的审批由各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办理。 |
8 | 河道采砂许可 | 1. 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 2. 汉江丹江口大坝以下河段、东荆河、荆南四河(藕池河,虎渡河,松东、松西河)采砂,跨市(州)级行政区域河流重要河段的采砂。 | 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以及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航道采砂,由长江委审批。 |
附件2
调整的水行政审批事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调整意见 |
1 | 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审批 | 将“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审批”并入“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许可” |
2 | 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许可 | |
3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下放到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07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