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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实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0-06-30 15:03  |  来源:湖北省水利厅
索引号 011043321/2020-148966 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湖北省水利厅 发文日期 2020年06月30日
名称 省水利厅关于实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 文号 鄂水利函【2020】21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30日

鄂水利函【2020】214号

省水利厅关于实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水利工程检测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办建设〔2019〕244号),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企业乙级资质认定效率,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湖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我厅直接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含岩土工程类、混凝土工程类、金属结构类、机械电气类、量测类),包括新申请资质和延续资质。

二、认定流程

1.申请。申请企业按照本通知附件《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书》相关要求,直接向湖北省水利厅提交资质认定申请。

2.受理。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湖北省水利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需按照要求尽快一次性提交补正材料。补正后申请时间按照提交补正材料时间重新计算。

3.认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湖北省水利厅当场给予明确答复,在7个工作日内发布认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三、事后核查及法律责任

1.颁发电子证照后3个月内,我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的承诺事项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在我厅门户网站发布核查意见。核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核查意见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说明,提交说明后仍不满足要求的,撤销其已认定资质。

2.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湖北省水利厅依照《行政许可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及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实施联合惩戒。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除依法撤销其已认定资质外,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依法撤销资质的单位,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四、有关说明

1.对新申请企业采取随时申请随时受理原则。新申请企业可就岩土工程等五项类别中任意一项或多项提出申请。企业在进行申请时,须在“承诺书”中明确申请类别,并在“申请表”中对应勾选。“承诺书”与“申请表”不一致时,以“承诺书”为准。

2.在实行承诺制后首次进行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可在截至有效期三个月前按照新申请程序进行。再次延续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水利建设市场“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无需实施现场评审,可以采取形式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3.资质延续已过有效期的,已有相关资质需增项的,均按照新申请进行,原有证书号不变。

4.申请企业应提交纸质文档,可现场提交也可选择邮寄方式。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7号,湖北省水利厅行政服务中心,027-87221107。

待条件具备时,适时公布网上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及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书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承诺书

3.湖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申请表

湖北省水利厅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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