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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湖北省水利网信 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12-01 10:46  |  来源:湖北省水利厅
索引号 011043321/2023-41892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湖北省水利厅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29日
名称 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湖北省水利网信 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鄂水利规〔2023〕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01日

省水利厅关于修印发《湖北省水利网信

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和湖泊(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单位),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荆江分蓄洪区工程管理局,洪湖分蓄洪区工程管理局

经研究,省水利厅对《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网信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24号)进行了修,现将修改后的《湖北省水利网信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鄂水利规〔2022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水利网信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湖北省水利网信建设与管理流程图

湖北省水利厅          

20231129        

湖北省水利网信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水利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管理,根据《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水利基本建设与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水利网信项目)是指数字孪生流域、数字孪生工程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含数字孪生平台、数据底板、模型平台、知识平台等内容。水利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含水利业务网、工业控制网、业务应用系统、数据资源开发与利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保障环境等内容。按项目类型主要分为水利业务网信项目水利工程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遵循智慧水利总体框架,对标水利高质量发展目标,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全面推进算据、算法、算力建设,加快构建具有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功能的智慧水利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水利网信建设,市、县两级水利网信建设可参照执行。省级水利网信建设是指省水利厅本级和省水利厅直属单位的水利网信项目,以及中央和省级审批的水利工程中含有的水利信息化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条湖北省水利厅网信领导小组是省级水利网信建设与管理的领导机构,统筹全省水利网信事业发展,协调水利网信建设重大事项。网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网信办)设在厅科技处,由厅科技处、厅办公室、厅宣传中心、厅网信技术部门组成,负责编制水利网信建设规划,编制水利网信技术标准,赋予各项目对象名称编码,管理水利数据资源,保障网络安全,提供网信技术支撑等。省水利厅各业务处室(单位)负责需求分析、业务应用、数据质量管理,会同厅科技处等有关职能处室(单位)开展网信项目技术审查、监督管理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水利网信建设应该在国家、水利部、湖北省水利厅有关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履行相应的立项程序。省水利厅本级和厅直属单位网信项目立项前,厅网信办应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里规划、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等进行审核。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责任单位依照相关规范进行编制,按程序上报。对国家、水利部、省政府有明确要求或工作部署的,可直接开展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第八条 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应由项目责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湖北省水利信息化设计技术指南》编制,按程序上报。

(一)水利工程信息化项目纳入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随主体工程进行统一设计、申报、审批。设计单位应编制初步设计信息化专题报告。信息化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与主体工程一同审查,厅科技处参与。信息化投资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厅科技处组织信息化专题审查。                                     

(二)水利业务网信项目建设按照独立的水利项目进行设计、申报、审批。全局性基础性的水利网信项目由厅科技处组织审查。单一业务信息化项目由业务主管处室会同科技处组织审查

(三)使用预算管理资金的水利业务网信项目,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进行设计、申报、审批。项目概算在100及以上的,厅相关业务主管处室会同厅科技处组织审查。项目概算在100以下的,项目责任单位可编制实施方案,报厅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审核备案。

第九条厅网信办负责审核水利网信项目的技术架构、开发规范,协助使用单位审核需求分析、业务流程、基础数据、专业数据模型等业务工作,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条水利数据资源目录是水利网信项目审批的必备资料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数据编码标准编制项目数据目录,设计方案应包含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明确共享需求及可提供共享的数据清单、共享方式、更新频次等内容。可以通过共享交换获取的数据资源,原则上不应重复采集,相关系统不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省水利电子政务网络资源、省水利政务云服务资源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厅网信技术部门要及时发布数据接口,建设支撑平台,推进信息资源共享。信息资源共享的完整性、时效性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水利网信建设应按照国家要求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采购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水利网信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水利网信项目建设涉及的系统集成、安全服务、工程监理等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按照《湖北省水利信息化施工技术指南》的相关规范推进信息化工程施工。

第十五条  水利网信项目建设应按照相关程序,执行政府采购或招标,水利工程信息化项目中信息化部分投资概算超过400万元的应单独划分标段。采购的产品、技术和服务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要求,确保采购正版软件

第十六条省水利厅有关处室(单位)会同厅科技处、网信技术部门对水利网信项目建设的程序、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管和技术指导,保障项目按照批复的方案和内容建设。

第十七条项目建成后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在系统上线运行前应完成定级、测评、渗透测试备案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并开展运行环境测试、压力测试,以及商用密码应用等工作。

第十八条  水利网信建设各项经费支出必须符合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规定,水利网信项目建设接受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质量监督与网络安全

第十九条  水利网信项目纳入水利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软件开发类项目应通过性能测评。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急厅网信技术部门对接系统,交换数据。项目建成后,项目责任单位向省水利厅报送成果清单、共享清单。厅网信办组织对项目技术框架、建设成果、数据共享、数据更新机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验收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厅网信办依据《水利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对项目网络安全工作进行督导。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未按等级保护标准要求建设,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水利网信建设项目不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投入运行后1224个月内,项目责任单位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省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合同要求等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要敦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据相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市场主体的责任追究信息纳入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利网信建设项目完成后,应按照或参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及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程序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正式使用。

第二十五条水利网信建设项目验收,应以国家和湖北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文件和技术资料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责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主要包括软件产品、软件开发最终完整源代码、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明晰项目产权,明确项目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

第二十七条水利网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责任单位将数据资源成果汇交厅网信技术部门,以统筹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与利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后应按有关规定做好资产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验收成果须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六章 运维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水利网信系统的运维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的运行管理体制,明确运维管理单位。

第三十条 系统运维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信息化类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鄂财预发〔202043号)编制,运维经费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运维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负责系统运维管理的单位,安排或委托专业人员进行维护,保障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运维管理单位应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重点保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1日。

附件2:湖北省水利网信建设与管理流程图.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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