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4〕69号省水利厅关于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宜昌段CS-3标段改扩建工程在东荆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地质钻孔的复函
鄂水许可〔2024〕69号
省水利厅关于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宜昌段CS-3标段改扩建工程在东荆河河道管理
范围内进行地质钻孔的复函
潜江市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宜昌段CS-3标段改扩建工程东荆河河堤内外工程地质初步勘察的申请函》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委托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在东荆河堤潜江段桩号荆左16+085~16+198、荆右17+352~17+812东荆河河道管理范围及东荆河堤堤防保护范围内进行地质勘探。孔径110毫米,孔深约23.5米~85米,东荆河河道管理范围有3个钻孔,其中左岸堤外1个,距堤外脚约180米,右岸堤外2个,距堤外脚约65米~85米;此外,东荆河堤堤防保护范围有5个钻孔,左岸堤内2个,距堤内脚约66米~378米,右岸堤内3个,距堤内脚约81米~357米。
二、地质勘探须按上报孔位规范施钻,不得随意变更。钻孔封孔必须严格执行《河道管理范围钻孔封孔技术规程》(DB42/T1833-2022)。
三、地质勘探只能在非汛期(4月30日前或10月15日后)实施。施钻前,建设及勘探单位应与当地河道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设立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及时向当地河道管理部门移交施钻及封孔回填记录等资料。若因勘探诱发险情,建设及勘探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一切责任。
四、建设单位潜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胡金烈、技术负责人彭远璐和勘探单位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向建军、技术负责人李瑜负责按复函要求组织实施。省汉江河道管理局潜江汉江管理分局邓丛平负责有关防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堤防管理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和勘探单位做好钻孔封堵回填工作。对工作不力或不到位,造成损失或堤防出险的,按相关管理规定追究责任。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一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湖北省水利厅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