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4〕61号省水利厅关于准予延续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警备基地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行政许可的复函
鄂水许可〔2024〕61号
省水利厅关于准予延续长江航运公安局
荆州分局警备基地码头工程涉河
建设方案行政许可的复函
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延长〈省水利厅关于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警备基地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复函〉有效期的函》(长公荆函〔2024〕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2021年3月,我厅以鄂水许可〔2021〕58号文对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警备基地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进行了许可。现你单位提出延续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复函的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省水利厅关于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警备基地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复函》(鄂水许可〔2021〕58号)有效期延续至2027年3月24日。
二、同意你单位在长江左岸引江济汉口门段对应引江济汉渠右岸堤防桩号0+080~0+160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警备基地码头工程。该工程仍维持鄂水许可〔2021〕58号文批复的涉河建设方案不变。
三、该工程涉及河道、堤防管理的其他要求仍按鄂水许可〔2021〕58号文相关要求执行。你单位应妥善处理好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
四、该工程涉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湖北省水利厅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