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厅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
| 索引号 | 011043321/2021-02235 | 分类 | 水利 |
|---|---|---|---|
| 发布机构 | 厅政法处 | 发文日期 | 2021年01月18日 |
| 名称 | 湖北省水利厅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 | 文号 |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1年01月18日 |
湖北省水利厅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表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法规依据 | ||||
1 | 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船舶油污、生活废弃物的处理方案;河道清理、修复方案;规范开采的承诺书 | 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 |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地方性法规 | 河道采砂主管部门 | 申请人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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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论证报告书 | 申请取水许可证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第十一条 对于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江河、湖泊的水域内取用水资源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依法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论证报告书。 | 地方性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人或有关机构 | √ | √ | √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07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