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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

时间:2021-01-18 10:45
索引号 011043321/2021-02235 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厅政法处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18日
名称 湖北省水利厅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18日

湖北省水利厅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表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法规依据


1

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船舶油污、生活废弃物的处理方案;河道清理、修复方案;规范开采的承诺书

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
(三)……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五)船舶油污、生活废弃物的处理方案;
(六)河道清理、修复方案;
(七)规范开采的承诺书;
(八)其他有关资料。

地方性法规

河道采砂主管部门

申请人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第十条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七)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船主姓名(名称)、船名、船号和开采的性质、种类、地点、时限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等有关事项和内容。


2

论证报告书

申请取水许可证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第十一条 对于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江河、湖泊的水域内取用水资源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依法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论证报告书。
少量取水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具体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人或有关机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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