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关于落实国家部委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告的通知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2022年】第29号)要求,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我省涉及水利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缓缴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缴收费项目: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缓缴收费时间及对象: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涉及缴纳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公告》要求,积极主动向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四、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相关要求为准。
湖北省水利厅
2022年10月11日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07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