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301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 | 011043321/2022-30150 | 分类 | 政务公开 |
|---|---|---|---|
| 发布机构 | 省水利厅 | 发文日期 | 2022年09月09日 |
| 名称 |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301号提案的答复 | 文号 |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2年09月09日 |
刘红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长江中游水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体系建立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文旅厅意见后,现答复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强调,要“统筹考虑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水文化和岸线等多方面的有机联系”,“要把长江文化保护好、传承好、弘扬好”。做好长江中游的水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意义深远,责任重大。近年来,我省在长江中游的水文化遗产研究、保护、利用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仍存在短板与不足。在确定实施的国家长江文化公园湖北部分建设方案中,就将水利遗产作为9大主题进行了整体部署。下阶段,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认真吸纳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建议,持续推进水文化遗产相关保护与利用工作。
一、关于加强水文化遗产资源调查
1.开展全省水利遗产摸底调查。2018年,推动襄阳长渠成功入选“世界灌溉工程遗产”。积极组织开展国家水利遗产的认定申报工作,目前荆江分洪工程通过首批国家水利遗产认定申报初审。拟结合长江文物和文化资源调查,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水利遗产的摸底调查,系统摸清全省水利遗产家底,编制全省水利遗产名录。
2.开展全省红色水利资源梳理调查。2021年初,在全省水库、河道、湖泊、灌区、水土保持工程管理范围内及周边区域,开展了全省水利红色资源调查,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修建的水利工程遗迹、防汛抗旱或水利工程建设纪念碑(纪念馆)等资源信息进行调查统计,形成了第一批水利红色资源名录(共30处)。拟推送申报省直机关党员干部教育基地、红色旅游景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3.开展三峡库区文化遗产资源起底式调查。按照国家文物局工作部署,于2021年6月至8月,对我省三峡库区文化遗产资源开展起底式调查,系统梳理了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在此基础上,指导宜昌市积极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创建三峡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三峡(湖北段)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4.开展全省长江文物资源调查。2021年12月,结合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全面启动全省长江文物资源调查。截至今年5月底,全省17个市(州)均已完成不可移动文物的数据核查与市(州)级数据审核,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点320处,全面摸清我省长江文物资源底数,组织开展11个长江文物资源专项调查。
二、关于加强水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
1.建立一批历史文化主题展览馆。依托重要水利遗产建立历史文化主题展览馆,长渠博物馆、引丹博物馆、荆江水文化馆、漳河工程红色历史文化主题展览馆、簰州湾98抗洪纪念馆等均已开馆,将作为荆楚大地的水文化教育、红色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2.打造长江文化保护利用传承示范区。我省将以推进长江
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湖北段)为契机,积极争取长江国家博物馆落户湖北,推动三峡工程博物馆、南水北调博物馆等专题展示空间建设,培育水利遗产文化廊道,精心打造长江文化保护利用传承的示范区。
3.设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基地。积极争取国家文物局在湖北设立内陆唯一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基地——国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武汉基地。着力做好丹江口水库、富水水库等大、中型水库和长江(湖北段)水下文化遗产资源调查与水下探摸,系统摸清水下文化遗产资源分布情况。
4.推动水文化遗产研究。鼓励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对水文化遗产摸底调查结果建立相应数据库,进行分析研究,深入挖掘长江中游水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同时,加强水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修缮提升等工作。
三、关于加强水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保障工作
1.组织相关规划编制。水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多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2021年,《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水利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对开展水利遗产相关保护利用工作进行了布置。省水利厅也明确了水利遗产保护与利用牵头责任部门,并在“荆楚安澜”现代水网规划中,将水文化建设融入到全省水网构架中,将水文化与水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统筹考虑,加快推进水文化建设。省文旅厅组织编制了《长江(湖北段)文物保护利用规划》,积极对接,争取更多内容纳入国家长江文物保护利用规划。
2.完善相关制度体系。目前,全国水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尚未出台,《长江保护法》要求加强长江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但未明确立法项目的发起部门。我省已出台《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推动编制省级水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存在部门职责争议。下步,我省将积极关注《文物保护法》等上位法的修订情况,适时推动地方水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同时,研究制定标准规范和工作流程,强化水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标准体系建设。
3.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十三五”期间,省财政厅积极统筹中央和省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等专项资金,支持长江中游水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体系建立,并在分配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资金时,不断加大因素法分配资金的力度,切块下达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 下一步,将继续对符合条件的长江中游水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给予支持。同时,按照《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的意见》要求,指导相关地市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积极统筹上级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并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情况下,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等方式,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四、关于加强水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宣传
1.丰富宣传模式与手段。拓宽水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宣传教育渠道,创新传播模式,通过展览、读物、比赛、评选、文艺作品等形式,综合利用报纸、书刊、广播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客户端、互联网等新媒体,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水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传播活动。
2.加强水文化遗产传播阵地建设。水利风景区、水情教育基地是面向社会公众传播水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知识的实体平台。目前,我省已创建授牌78家省级水利风景区,19家省级水情教育基地,以水利风景区、水情教育基地为载体,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水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认知度。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水利工作尤其是水文化建设工作的关心和帮助,期待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对水利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湖北省水利厅
2022年7月22日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07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