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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9-08 09:48  |  来源:农水处

各市、州、县水利和湖泊(水务)局,吴岭局: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农水〔2021〕340号)有关要求,为规范和指导我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经商省财政厅,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湖北省水利厅           

2021年12月13日         


湖北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

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湖北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农水〔2021340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安排实施的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中型灌区项目)。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型灌区指设计灌溉面积为1—30万亩的灌区,其中5—30万亩为重点中型灌区,1—5万亩为一般中型灌区。

第三条实施中型灌区项目主要目的是完善灌区骨干灌排工程设施,提高供水效率和效益,健全管理体系,推进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提升灌区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中型灌区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渠首工程、骨干输配水(含与高标准农田项目区连接渠道)和排水工程、骨干渠(沟)系建筑物、管理相关设施及灌区信息化等。

第四条  各地要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在项目实施前明确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主体,落实管护责任。要根据建设任务需求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项目区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中型灌区项目前期工作由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组织,重点中型灌区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分为项目立项建议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一般中型灌区项目仅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六条  灌区项目立项建议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灌区实施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重点中型灌区项目立项建议报告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审查后报省水利厅。(厅直灌区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查)

第七条  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灌区项目立项建议报告(实施方案)编制情况,综合地方政府积极性、投资到位率、管理体制改革、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上轮已安排投资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情况等,结合国家有关要求和下达的改造任务,采取项目遴选方式,提出建议使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的灌区名单,并编制省级建议计划,报送至水利部、财政部。

未完成以前年度项目验收、未扎实开展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不力的中型灌区,不纳入遴选范围。

第八条  经过水利部审核,纳入全国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实施方案的中型灌区,应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等要求,认真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确保中型灌区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符合要求。灌区实施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水利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实施方案除工程建设内容外,还应包括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等保障灌区长期良性运行的内容,灌区量测水设施建设应实现在线监测及数据上传省级平台。重点中型灌区原则上分两年实施,并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年度的实施计划。一般中型灌区应在一年实施完成。

第九条  中型灌区实施方案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审批”的原则,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批。各市、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前期工作技术指导和审查,确保辖区灌区实施方案深度和质量。批复文件及灌区实施方案应于当年1月底前报省水利厅。同时,各灌区应根据年度改造任务安排,编制年度项目建设清单,清单内容主要包括年度建设内容及预期效益等,年度项目建设清单应于当年3月底前报省水利厅,未及时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本轮改造。

第十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灌区年度项目建设清单,汇总编制湖北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省级年度项目建设清单后报水利部。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中型灌区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四制”管理。各地可根据中型灌区特点,积极探索创新工程建设管理方式,做好项目实施安排。

第十二条  中型灌区项目应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一定工程管理经验且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合理,至少包括综合、财务、质量、安全等内设部门,同时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等负首要责任。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合同管理。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具备相应专业资质。

第十四条  中型灌区项目实行公示制度。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建设情况在项目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实施范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使用、项目法人及举报电话等。

第十五条  中型灌区项目实施方案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水利部2020年修订后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履行变更手续。对有关建设任务和内容进行调整,导致工程任务、规模、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等发生变化的重大变更,应当按要求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批并报原审批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  灌区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等原则,依法依规做好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加强质量与安全行为管理,确保灌区工程质量与安全。加强对中型灌区项目施工现场的质量巡视和隐患排查,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示标牌,做好工程建设期间灌区灌溉供水预案与应急处置预算,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灌区正常灌溉用水和工程度汛安全。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存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项目建成项目法人应当向实施方案审批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成果应及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中型灌区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管护移交手续,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管护主体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经费,建立健全良性运行机制,推进灌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各地要进一步深化灌区管理体制改革,积极实行管养分离,探索“以大代小”等多样化的工程建后管护模式,提高灌区工程建后管护的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条  中型灌区项目建立建设管理信息报送制度。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要明确信息报送责任人,应严格信息报送管理,按要求每月底前将项目开工、工程进度、资金支付等信息报送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相关信息也要录入国家项目管理信息和湖北省智慧灌区信息平台等系统,要确保信息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逻辑性。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主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31日前以正式文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中型灌区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型灌区项目的监督管理。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执行、建设管理、质量安全、资金管理等。检查工作可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交流座谈以及暗访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建立问责机制。对检查、稽察、质量飞检等发现的问题,项目法人应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采取通报、约谈、记录不良行为等方式对相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后续中型灌区项目安排中加强检查、稽察、质量飞检等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将联合对中型灌区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评估,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运行管护和工程效益等。评估结果将作为今后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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