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湖北省水利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水利地方标准工作,提升水利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结合湖北省水利地方标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水利地方标准是指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实施,且在本省区域内应用的省级水利地方标准。水利地方标准是指水利行业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江河湖泊管理、水旱灾害防御、农村水利水电、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水文、水利信息化、水利技术应用等领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水利地方标准的编制、修订、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水利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其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四条 为满足湖北省自然条件,适应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虽有国家或行业标准但规定不具体、需要在全省统一的水利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水利地方标准。编制水利地方标准应遵循“确有必要、管用实用”的原则,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湖北省水利厅是水利地方标准的归口行政主管部门。湖北省水利厅标准化行政管理处室是水利地方标准的主管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湖北省水利厅业务处室(单位)是水利地方标准的主持机构(以下简称“主持机构”),水利地方标准编制的第一起草单位是主编单位。
节水标准、用水定额的制修订与监督实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全省水利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
(二)组织制定全省水利地方标准体系;
(三)组织制定全省水利地方标准项目的年度计划;
(四)指导全省水利地方标准编制工作;
(五)组织开展全省水利地方标准的初步审查(技术审查)工作;
(六)组织开展全省水利地方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主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主管机构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项目年度计划建议;
(二)负责确定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
(三)指导本专业领域标准编制工作,负责所主持标准的编制质量、进度和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本专业领域标准的解释;
(五)负责本专业领域标准实施监督与成效;
第八条 主编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参编单位建议,组建编制组,落实保障措施;
(二)组织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三)全面负责标准编制的质量、进度和经费使用,确保标准的准确性和适用性;
(四)承办标准解释;
(五)跟踪标准实施情况。
第九条 参编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完成编制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标准立项
第十条 主管机构根据湖北省水利标准体系和规划,以及湖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地方标准立项指南,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项目。
主持机构,市州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单位,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以及公民填写《湖北省水利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提出水利地方标准编制项目建议。
主管机构组织对项目建议书等进行评审,提出湖北省水利地方标准项目的年度计划建议,经湖北省水利厅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列入湖北省水利地方标准项目年度计划内的项目,由主管机构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论证符合立项条件并同意予以立项的,方可开展标准的起草工作。制定、修订水利地方标准的工作经费,按程序纳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财政预算。鼓励相关单位参与水利标准化工作。
第十二条 主编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领先技术水平的法人单位,并具备标准编制所需的人员、设备及相关条件。参编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的法人单位。修订类标准应优先选择原主编单位。
第十三条 标准第一起草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解决标准编制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其他主要起草人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
第四章 标准编制
第十四条 水利地方标准编制和修订可分为起草、征求意见、初步审查和技术审查等阶段。标准的局部修订可直接组织初审。主编单位应当按照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组织相关方开展标准起草工作。标准起草单位应不少于2个。制定类标准编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修订类标准编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一)主编单位编写标准编制工作大纲;
(二)主管机构会同主持机构组织召开大纲审查会,主编单位完善工作大纲;
(三)主编单位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
第十六条 标准征求意见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一)在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后,主编单位通过纸质、网络等多种方式向标准涉及的管理、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和高等院校、学术团体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个月。征求意见对象不少于15个,回收《水利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表》(见附件2)不少于10份。
(二)主编单位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处理,形成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送审材料,必要时应附专题报告。修订类标准应提供新旧条款对比说明。
第十七条 主编单位完成地方标准起草及征求意见工作后,应当及时向主管机构提交地方标准送审稿及标准编制说明等送审材料。主管机构会同主持机构组织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后,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审查。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其他情况,主要由省水利厅组织技术审查的,初步审查与技术审查合并进行。
第十八条 初步审查(技术审查)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一)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立项目的和需求符合性;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协调一致性;标准技术内容的必要性、成熟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关键技术指标的来源和依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等;有关单位、高等院校、学术团体对草案主要问题的意见采纳情况;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二)主编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送审材料,形成修改稿报主持机构,必要时,可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初步审查(技术审查)会应成立专家组,实行专家负责制。相关要求如下:
(一)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应的业务能力,且有从事相关技术标准的编制或评审经验;
(二)专家选取应遵循回避原则;
(三)专家组人数一般为5~9人,专家组组长应由厅技术负责人或行业技术带头人、知名专家担任;
(四)初步审查会(技术审查会)鼓励邀请水利行业外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参加,应遵照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客观、公正、恰当地给予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充分讨论和协商,并提出结论性意见。如需表决时,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专家同意方可视为通过,并形成有明确结论的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标准编制过程实行重大变更报告制度。标准名称、主要内容、编制单位、主要起草人、编制进度等发生变更时,主编单位应提交水利地方标准编制项目重大变更申请,经主管机构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后续程序。
第五章 标准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水利地方标准的实施主体是主持机构,主持机构应在标准发布后组织标准的宣传培训、贯彻实施和业务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 建立水利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技术进步情况和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并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应当作为修订、废止相关标准的依据。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复审周期届满前6个月,主持机构应当评估该标准的实施情况,形成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建议,由主管机构汇总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经复审,标准内容能适应当前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与现行法律法规无抵触的,应确认继续有效;标准修订后才能适应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或局部明显与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不一致的,应作为修订项目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按照标准的修订程序进行修订;标准的内容不适应当前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四条 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机构应当即时开展评估并提出复审建议,由主管机构及时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一)地方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省其他地方标准制定或者修订对该地方标准产生影响的;
(三)地方标准涉及的关键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新的情形需要复审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北省水利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
2.湖北省水利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附件1
湖北省水利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
立 项 标 准 名 称 | ||||
制定或修订 | £制定 £修订 | 被修订标准号 | ||
ICS分类号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所属领域 | £水利: £工业: £服务业: £生态环境: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安全生产: £农业: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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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包括目的意义,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我省及国内外现状,标准实施建议,是否申报专利并提交专利证明,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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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页 | ||||
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可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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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时限: 年 月至 年 月 是否有经费保障: £是 £否 工作经费总预算(万元): 其中已落实经费(万元): | ||||
申报单位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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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湖北省水利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表
地方标准名称:
反馈意见单位: (盖章)
序 号 | 标准章条编号 | 意见内容/修改建议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