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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信息

时间:2017-02-20 16:33

湖北省水利厅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信息

第一部分湖北省水利厅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湖北省水利厅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支出预算总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五、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

六、财政专项支出预算表

七、专项转移支付分市县表

第三部分湖北省水利厅2016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三、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湖北省水利厅2016年分配管理的财政专项支出预算

安排情况说明

一、省本级专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二、专项转移支付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四、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湖北省水利厅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全省水利行业依法行政工作,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

2、负责保障全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省水利发展及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省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指导市、县区域和流域水利规划工作。

3、负责提出全省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水利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提出国家下达我省和省级财政性资金的水利投资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全省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市(州)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和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全省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5、负责全省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6、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跨市(州)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7、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8、指导、组织全省水文工作,负责全省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

9、指导、组织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主管全省河道、水库、湖泊、分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水利工作,指导省内江河湖库的治理和开发,指导、组织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州)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0、负责全省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11、指导全省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协调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12、负责全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指导、组织和实施水能资源规划编制、设计审查、建设监管、水库防汛调度等方面的工作。指导、组织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13、负责省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市(州)水事纠纷,指导、组织全省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水利规费征收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14、开展全省水利科技、教育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拟订全省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全省水利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水利行业对外交流工作。

15、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根据省政府机构改革核定的内设机构及省编委批复的厅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情况,纳入2016年省水利厅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共17个,包括厅机关和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等16家厅属事业单位(含荆州市、荆门市省市共管4家单位),核定编制人数7687人,其中行政编制140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编制505人,公益事业一档编制6611人,公益事业二档编制431人。实有在职人员6889人,其中行政在职129人、参公人员435人、事业一档在职5887人、事业二档在职438人;实有在校学生7800人;实有离退人员3954人,其中离休64人、退休3890人。另外负担遗属人员571人。

与上年相比,预算单位减少一个,主要是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和财政厅规定,取消了水利厅会计核算中心的预算单位户头,厅本级成立预算执行中心,统一负责厅机关的预算执行和会计核算工作职责。另外,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与管理局处于筹建阶段,合并在厅机关预算执行。

第二部分湖北省水利厅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支出总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五、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

六、财政专项支出预算表

七、专项转移支付分市县表

第三部分省水利厅2016年部门预算安排

情况说明

一、湖北省水利厅2016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湖北省水利厅2016年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省水利厅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支出。

2016 年水利厅收入总预算623531.48万元,其中:上年结转及动用事业基金65958.61万元,占10.58%;财政拨款收入523985.35万元,占84.04%;事业收入9595.44万元,占1.5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18673.47万元,占2.99%;其他收入5318.61万元,占0.85%

2016年水利厅支出总预算623531.4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7952.21万元,占17.31%;项目支出502189.25万元,占80.54%

二、湖北省水利厅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预算规模变化情况。2016湖北省水利厅一般财政拨款预算为523985.35万元,占2016年预算收入总额的84.04%。较上年109358.55万元增加414626.8万元,比上年增加379.14%,主要原因是根据我省上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关于报送2016年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建议计划的请示》文件测算,将2016年申报中央财政安排的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用于省本级的390500万元列入预算。主要建设项目: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200000万元;洪湖分蓄洪区东分块蓄洪工程132000万元;杜家台分蓄洪区蓄滞洪和安全建设工程40000万元;漳河灌区11600万元;湖北大江大河水文监测及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6900万元。

(二)财政拨款预算支出情况说明。2016年湖北省水利厅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预算523985.3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7911.71万元,占16.78%;项目支出436073.64万元,占83.22%。比上年增加379.14%,主要原因是将2016年申报中央财政安排的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用于省本级的390500万元列入预算。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情况说明

2016年湖北省水利厅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87911.71万元,包括:人员经费79100.33万元,日常公用8811.38万元。其中:商品服务支出8811.38万元;工资福利支出52310.2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6790.12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015年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76017.55万元增加11894.16万元。主要原因一是将政策范围内的奖励性工资和按照新的公务用车制度测算的公务交通补助纳入年初预算, 故预算数相应增加。二是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与管理局处于筹建阶段,合并在厅机关预算执行,导致机关运行经费增加。

三、湖北省水利厅2016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湖北省水利厅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144万元,较上年1592万元,压缩448万元、压缩28%;其中公务用车749万元,压缩286万元、压缩28%;出国费146万元,压缩4万元,压缩3%;公务接待费249万元,压缩158万、压缩39%。主要原因是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公务支出,确保三公经费预算规模只减不增。

第四部分2016年分配管理的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水利转移支付资金276134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省本级专项支出10749万元,主要用于以下4个方面:

1.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6000万元。

2.漳河水库水价改革配套400万元。

3.漳河灌区续建配套4000万元。

4.省管泵站排涝电费349万元,用于跨流域排涝泵站公益性排涝电费、维修补助。

二、专项转移支付支出14734万元,主要用于以下3个方面:

1.水利专项事业费8149万元,主要用于河道堤防水库除险加固及汛前准备补助、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及小农水以奖代补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及小水电代燃料补助。

2.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585万元,用于长江沿线重点市县水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包括购置执法船和趸船。

3.防汛抗旱应急补助资金6000万元,主要用于防汛、抗旱应急支出。

三、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247727万元,主要用于以下8个方面:

1. 农村饮水安全20000万元,主要用于省级2016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省级配套资金。

2.大型泵站公益性排涝与山洪灾害防治17209万元。

(1)一般转移支付资金1515万元,用于跨流域排涝泵站公益性排涝电费、维修补助;

(2)抗旱水源工程安排配套9516万元,用于8座新建小型水库、2016年度19个县(市、区)的引调提水工程;

(3)按照2016年中央投资计划,省级安排山洪灾害防治配套资金6327万元。

3.灌区、泵站、水库(闸)建设省级配套资金39591万元。(1)用于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泵站更新改造23665万元;

(2)用于病险水闸库加固14426万元;

(3)用于三塔寺水库建设1500万元。

4.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管护改革(含水价改革)及河道采砂执法能力建设41015万元。

(1)用于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及管护机制改革35000万元。

(2)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4600万元。

(3)用于长江沿线重点市县水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包括购置执法船和趸船)1415万元。

5.水利贷款还本28612万元。根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2016年应还本28612万元。

6.中小河流治理、水保治理及小水电代燃料配套30000万元。其中:纳入国家2013-2015年规划内的258个中小河流治理项目2016年安排配套23600万元;水保治理及小水电省级配套6400万元。

7.水资源费返还、水资源保护及水土保持治理31300万元(非税安排)。

(1)根据《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85号令)和《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综规[2009])7号)有关规定, 2016年度返还各市(县)12000万元。

(2)用于水源地保护、水生态修复试点以及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等14300万元。

(3)重点地区水土保持治理5000万元。重点用于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革命老区项目)建设省级配套,省级重点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示范工程及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建设,全省21个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达标建设。

8.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40000万元。主要用于对我省58个中央小农水重点县(农田水利项目县)项目的补助。

四、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2924万元。主要用于对50处大型公益性排涝泵站实行财政补助。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动用事业基金: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教育(类)高等职业教育(项):反映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职业大学、专科职业教育等方面的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支出。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 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九)医疗卫生(类)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农林水事务(类)水利(款):反映政府用于水利方面的支出。

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水利行业业务管理(项):反映用于水利行业业务管理方面的支出,有关业务包括制定政策、法规及行业标准、规程规范、进行水利宣传、审计监督检查、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农田水利管理、水利重大活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水利资金监督管理、水利国有资产监管、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等。

水利工程建设(项):反映水利系统用于江、河、湖、滩等水利工程建设支出,包括堤防、河道、水库、水利枢纽、涵闸、灌区、供水、蓄滞洪区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的建设、更新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防险、大中型灌区改造、农村电气化建设等支出。

水利工程运行与维护(项):反映水利系统用于江、河、湖、滩等治理工程运行与维护方面的支出,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支出。

长江黄河等流域管理(项):反映部门派出流域机构及其所属各级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支出。

水利前期工作(项):反映水利规划、勘测、设计、科研及相关管理办法编制、业务培训、资料整编、设备购置等基础性前期工作的支出。

水利执法监督(项):反映水利系统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展水利执法监督活动的支出。

水土保持(项):反映水利系统纳入预算管理的水土保持事业单位的支出,包括规划制定和实施,治理、生态修复、预防监测、调查协调、综合治理、开发技术的示范、监督执法等支出以及水土保持生态工程措施和各项管理保护活动的支出。

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项):反映水利系统纳入预算管理的水资源管理与保护事业单位的支出。有关事项包括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规划,水量分配方案,节水以及相关标准的制订及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流域或跨流域水资源调度,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取水许可、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监督,水资源公报发布,基础资料整编,水量调度,节约用水,设备仪器运行维护,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控制,水资源论证,地下水资源管理,超采区治理和保护,用水定额管理,水务管理和各项保护管理等。

水文测报(项):反映水利系统纳入预算管理的水文事业单位的支出,包括江、河、湖、库的水文测报,水文测验、水文情报预报、河道(淤积)监测,水量调度监测,水文业务管理,水文水资源公报编制、水文资料整编及水文设施运行维护等。

防汛(项):反映防汛业务支出,包括防汛物资购置管护,防汛通信设施设备、网络系统、车船设备运行维护,防汛值班、水情报汛、防汛指挥系统运行维护、水毁修复以及防汛组织(如防汛预案编制、检查、演习、宣传、会议等),汛期调用民工及劳动保护,水利设施灾后重建,退田还湖,蓄滞洪区补偿,水情、雨情、决策支持,防汛视频会商,山洪灾害防治等。

水资源费安排的支出(项):反映用水资源费收入安排的支出。

砂石资源费支出(项):反映用砂石资源费安排的支出。

其他水利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水利方面的支出。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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